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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战知识大家学

来源:  更新时间:2018-04-03 16:46:41    点击次数:

   一、“统一战线”概念

广义而言,是指不同社会政治力量在一定条件下,为了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建立的政治联盟或联合;狭义而言,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战略策略,主要是无产阶级自身团结和同盟军问题。

1840年,在《马克思全集》中,恩格斯第一次提出了“统一战线”概念,运用统一战线政治策略开展反对宗教封建势力的现实斗争。

二、党的统一战线发端

《共产党宣言》扉页的那句“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就是党的统一战线思想的发端。中国共产党人建立的统一战线,始于1924年第一次国共合作。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统一战线都是中国共产党的一大重要法宝。

三、党的领导人如何看待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大法宝。”

——毛泽东

“统一战线仍然是一个重要法宝,不是可以削弱,而是应该加强,不是可以缩小,而是应该扩大。”

——邓小平

“在新世纪,统一战线作为党的一个重要法宝,绝不能丢掉;作为党的一个政治优势,绝不能削弱;作为党的一项长期方针,绝不能动摇。”

——江泽民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法宝,也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胡锦涛

“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

——习近平

四、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

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

五、统一战线的地位和作用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法宝。

六、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的方针,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七、党在各个时期的统一战线

(一)国民革命联合战线(国共第一次合作)。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由广大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参加的反帝反封建的民族统一战线。

(二)工农民主统一战线。土地革命时期,建立两个联盟:工、农、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的联盟;工、农、知识分子和非劳动者的联盟。

(三)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国共第二次合作)。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亲英美派。

(四)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解放战争时期,包括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广大华侨、各界民主人士及其他爱国分子和国民党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地方实力派。

(五)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建设、改革时期,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爱国者的联盟,是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八、正确认识和处理五大关系

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是政治和社会领域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关系,是统一战线需要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

九、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

(一)民主党派成员;(二)无党派人士;(三)党外知识分子;(四)少数民族人士;(五)宗教界人士;(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七)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九)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十)台湾同胞及其在大陆的亲属;(十一)华侨、归侨及侨眷;(十二)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

统一战线工作对象为党外人士,重点是其中的代表人士。

十、民主党派

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十一、无党派人士

无党派人士是指没有参加任何政党、有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十二、中国八个民主党派排序

在中国政党体制中,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习惯的排列顺序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这样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各民主党派及其代表人物参加民主爱国斗争的历史与行动,并经过充分协商的结果。

这些爱国民主党派是在抗日反蒋斗争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同中国共产党有长期合作的历史,先后响应中国共产党194851日提出的召开新政治协商会议的号召,1949年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十三、八个民主党派的相关背景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 

成立时间:194811,在香港成立

现任主席:万鄂湘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由原中国国民党民主派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所创建。以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士以及其他人士为对象,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民革历任主席为李济深、何香凝、朱蕴山、王昆仑、屈武、朱学范、李沛瑶、何鲁丽、周铁农。

(二)中国民主同盟(民盟) 

成立时间:1941319,在重庆成立

现任主席:丁仲礼

主要由从事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于1941319日在重庆秘密成立,当时的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9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召开全国代表会议,改名为“中国民主同盟”。民盟历任主席为黄炎培、张澜、沈钧儒、杨明轩、史良、胡愈之(代主席)、楚图南、费孝通、丁石孙、蒋树声。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 

成立时间:19451216,在重庆成立

现任主席:郝明金

主要是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具有政治联盟特点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19451216日,民建在重庆成立,成员主要是爱国的民族工商业者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民建成立后,积极参加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创始人为黄炎培、胡厥文、章乃器、施复亮、孙起孟等。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

成立时间:19451230日,在上海成立

现任主席:蔡达峰

民进创始人是抗日战争时期留居上海的部分文化教育界进步知识分子和工商业者。在民主革命时期,民进与中国共产党一道,坚持抗日救亡斗争;抗战胜利后,又积极投入反对内战、争取和平、反对独裁、争取民主的爱国民主运动。民进中央历任主席是马叙伦、周建人、叶圣陶、雷洁琼、许嘉璐。

(五)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 

成立时间:193089日,在上海成立

现任主席:陈竺

主要由医药卫生、人口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193089日,国民党左派领导人邓演达在上海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干部会议,成立“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19351110日改名为“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194723日改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历届领导人和主席为邓演达、黄琪翔、章伯钧、季方、周谷城、卢嘉锡、蒋正华、桑国卫。

(六)中国致公党(致公党) 

成立时间:192510,由华侨社团美洲致公堂发起,在美国旧金山成立

现任主席:万钢

主要由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和其他有海外关系的代表人士组成。主要创始人为陈炯明、司徒美堂、陈其尤。历任主席为陈其尤、黄鼎臣、董寅初、罗豪才。截至201711月,致公党在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组织,共有党员近5.4万人。

(七)九三学社 

  成立时间:194654日,在重庆正式成立

现任主席:武维华

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组成。抗战胜利后,一批文化教育、自然科学学者发起“民主科学座谈会”,后为纪念194593日抗日战争和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伟大胜利,更名为“九三座谈会”,194654日,改建为“九三学社”。历任主席为许德珩、周培源、吴阶平。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

成立时间:19471112,在香港成立

现任主席:苏辉

是在台湾省人民“二﹒二八”起义以后,由一部分从事爱国民主运动的台湾省人士于19471112日在香港成立。由台湾省人士组成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历任主席谢雪红、蔡啸、苏子蘅、蔡子民、张克辉。

十四、华侨、归侨、侨眷是指哪些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一)华侨

是指旅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旅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

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

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

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

十五、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具有高级职称的党外知识分子,学科带头人或者重要业务骨干中的党外知识分子,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外知识分子,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知识分子。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负责本领域、本单位党外知识分子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

十六、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十七、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无党派人士可以参照民主党派履行职能。

十八、人民政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

政协的任务: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十九、政协由多少个界别组成

目前,十二届全国政协由34个界别组成,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

地方政协界别的设置基本上是参照全国政协的做法。

二十、政党协商

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政党协商主要内容: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的有关重要文件;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人选;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政党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等形式。

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政党协商。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

二十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

(一)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三)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

(四)中央领导同志的国内考察调研以及重要外事活动,根据统一安排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民主党派中央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地方党委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

二十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将统一战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研究重大问题;

(二)制定和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推动与统一战线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督促检查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把统一战线工作作为对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

(三)组织开展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研究、宣传和教育,把统一战线工作纳入宣传工作计划,把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把统一战线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

(四)加强对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有关人民团体中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五)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党外代表人士,尊重、维护和照顾同盟者利益;      

(六)落实中央关于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和统战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

(七)向上级党委报告统一战线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的党委(党组)参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统一战线工作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二十三、统战部门的职责

统战部是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解情况、掌握政策、协调关系、安排人事、增进共识、加强团结等职责,主要是:

(一)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党委全面反映统一战线情况,提出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统一战线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检查执行情况,协调统一战线各方面关系。

(二)负责联系民主党派,牵头协调无党派人士工作,研究贯彻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加强自身建设。

(三)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的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联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士。

(四)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协调检查落实情况,做好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协调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相关理论、政策的宣传教育,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和举荐工作。

(五)调查研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六)开展港澳台海外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台湾和海外有关党派、团体及代表人士,会同有关部门对香港、澳门地区统一战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台胞、台属有关工作。

(七)负责党外代表人士在人大、政协安排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排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和司法机关等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代表人士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反映和解决党外代表人士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八)指导下级党委统一战线工作,协助管理下级党委统战部部长,负责下级统战部负责人培训工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统一战线工作,协助做好民族、宗教等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工作;领导工商联党组,指导工商联工作;做好有关统战团体管理工作。

(九)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宣传工作。

二十四、民族工作的根本要求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依靠各民族共同力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十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十六、港澳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国爱澳力量,增强香港同胞、澳门同胞的国家观念和中华民族意识,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二十七、对台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

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巩固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二十八、海外统一战线工作的主要任务

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引导华侨、归侨和侨眷致力于祖国现代化建设及和平统一大业,推进全球反“独”促统活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

二十九、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一)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作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人士,其标准是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认同。

(二)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

(三)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开展对党外代表人士的理论培训。

(四)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大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中应当占有适当比例。

(五)省、市两级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县级从实际出发,做好政府领导班子配备党外干部工作。

(六)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协中应当占有较大比例,在换届时委员不少于60%,常委不少于65%;在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副主席不少于50%(不包括民族自治地方)。

(七)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应当配备党外干部。

(八)符合条件的省级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主委、无党派代表人士一般应当进入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

三十、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统战工作

(一)必须掌握规律、坚持原则、讲究方法。

(二)必须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关系。

(三)必须善于联谊交友。

(四)必须全党重视,大家共同来做。

(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

(六)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制化水平。

(七)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八)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党委统战部

                            20171225